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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
1.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行独立核算的
国有
建设
单位
,包括当年虽未安排基本建设投资,但有维护费拨款、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和在建工程的停、缓建单位。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,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,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,不再执行本制度,应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
会计制度
。 2.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,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,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,并报财政部备案。国务院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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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务税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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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料编号
904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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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11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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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uranl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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